8月20日,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动画”)诉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侵犯“大头儿子”著作权案二审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据判决,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侵犯原告央视动画95版、13版动画片、2014版电影中大头儿子人物形象著作权,需立即停止涉案侵权产品的授权生产和销售行为,并赔偿央视动画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万元。
法院终审宣判: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侵权央视动画
日前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授权生产企业使用《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中人物形象来生产相关衍生产品,央视动画以其侵权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6月4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被告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侵害央视动画的著作权,须赔付80万元。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不服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深圳中院二审,在对关键证据、侵权事实、赔偿金额进行公正审理后维持原判,判定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授权生产、销售的商品形象使用了央视动画主张权利的95版、13版动画片、2014版电影作品,侵犯了央视动画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宣判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侵权央视动画之后,此次深圳终审判决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侵权,其累计在前述案件中己被判赔付108万元。